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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永釗 - 總務處 | 2022-06-14 | 點閱數: 14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


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44665 號函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以維校園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本作法)。
二、各縣(市)政府與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參酌本作法考量地區特性及環境因素,擬訂相關作為,據以執行。
三、學校(機構)為維護校園安全,如有設置監錄系統,應指派專人(處室)負責管理、操作及維修。
四、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 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 14 日以上。
(四)監錄系統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五、調閱監錄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內人員:學校(機構)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含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錄 1 ),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學校(機構)提出申請,校內人員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二)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學校(機構)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學校(機構)同意後函覆。
(三)遇有上述之情形,學校(機構)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四)調閱影音資料,應由學校(機構)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六、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七、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附錄 2),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未善盡管理養護之責,得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暨相關規定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未善盡管理養護之責,得依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公用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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