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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范郁璀 - 人事 | 2017-11-23 | 點閱數: 1656
  1. 依據銓敘部10611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函辦理。

  2. 銓敘部為杜絕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一再發生,並節省各機關辦理查核兼職之人力與時間,提高查核資料之準確性,爰建置旨揭查核平台,並於本年58日正式上線以及辦理本年度第1次查核,合先敘明。

  3. 查銓敘部前於本年8月辦理本年度第2次兼職查核,公務員身分證號與商工登記及設籍課稅營業人資料之比對重複者,相關資料業已上傳至查核平台。次查銓敘部1048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違反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八種態樣僅作原則性歸納,審酌前開10486日函擬具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已不敷使用,銓敘部爰於查核平台增列「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如:員工消費合作社、大廈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職務等)、「依法令設立營業稅籍並無經營商業事實」、「獨資或合夥」三種態樣。是以,如有公務員身分證號經比對重複者,請貴機關學校儘速辦理複查並依個案情況進行事實認定,如經查知違反規定者,均由權責機關依法辦理;又查核平台所取得之資料事涉敏感,請各機關學校審慎使用,避免外洩,以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4. 另審酌政務人員身分敏感,其身分證號經比對重複者,如代表法人或營業人顯示為行政機關、公營事業者或政府持有基金者,均已初步認定為機關學校合法指派兼任營業負責人或兼任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並於查核平台先行登錄態樣一或九,惟因初步認定態樣仍須由權責機關予以確認,請權責機關檢視上開態樣是否妥適或逕行變更。另為簡化各機關查核程序,就公司商號商工登記狀態為歇業、解散等或稅籍資料為非營業中狀態者,均已先行刪除相關資料,為避免公務員於定期查核期間違法經營商業,爰請貴機關學校要求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5. 經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6. 爰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人員多加注意是否有違法兼職情形,另檢附相關兼職函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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