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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范郁璀 - 人事 | 2017-09-26 | 點閱數: 785
  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921日總處組字第10600564942號函辦理。

  2. 查國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復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於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準用之。

  3. 為落實前開規定,各機關學校於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依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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