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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范郁璀 - 人事 | 2017-07-26 | 點閱數: 713

一、依銓敘部 106 年 6 月 30 日部銓四字第 10642344981 號函辦理。
二、茲依考試院秘書長函轉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7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所載,立法委員尤美女、劉櫂豪及段宜康等 3 人,基於 104 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人數為 2,550 人次,其中男性為 330 人次,女性 2,200 人次為男性之 6.7 倍,男女性別所占比率分別為 12.9%及 87.1%,顯見明顯性別分工;爰此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期改善此一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另依本部調查 105 年教育人員初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為 1,739 人,其中男性為 98 人,女性為 1,641 人,亦有實務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多為女性之情形。
三、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中,皆有明文規定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如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留職停薪,服務機關(構)、學校或主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符合上開條件者,不分男女均得申請留職停薪。
四、綜上,考量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男性所占比率確屬偏低,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破除性別分工刻板印象,爰請落實政策宣導,鼓勵符合條件之男性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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