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6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70803號函辦理。
行政院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輔導選手就業」專案小組研商「加強輔導優秀運動選手就業相關措施之可行性」第4次會議決議三─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各縣市高中以下體育專長正式教師甄選,甄試項目比重以「筆試20%、口試20%、試教40%、運動成就20%」為原則,請本權責妥適參考。
檢附來文及會議紀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