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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范郁璀 - 人事 | 2017-07-06 | 點閱數: 711
  1. 依據行政院1067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7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02953號函辦理。

  2. 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1. 發給對象:

      1.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4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2. 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3. 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4.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5. 行政院657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6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828日台68人政肆字第17988號函及717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6. 檢附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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