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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郁璀 - 人事 | 2017-06-29 | 點閱數: 623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6628日府人福字第1060119379號函、銓敘部1064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620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220號書函及本府10668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7年起月退休金發放流程變更協商會議決議辦理。

  2. 查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按月發放。修正條文經考試院以1061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發布,並於同年41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定自10711日施行。

  3. 茲以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自10711日起,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為免發放日期之調整,影響退休人員經濟生活安排,爰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106年下半年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作業時,併同向退撫給與領受人委婉說明及宣導上述相關規定,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使渠等人員提早知悉得以重新安排經濟生活,以降低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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