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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范郁璀 - 人事 | 2017-05-26 | 點閱數: 738

主旨: 106 年、 107 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 91 年 1 月 3 日台(91)戎戒字第 0003 號令副本。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 23 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公告: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15 日。
宣傳: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
受理申請: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應繳驗證件: 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6 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人事(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 106 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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