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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道芬 - 學務組 | 2024-11-20 | 點閱數: 43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生輔導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09754 號辦理。

二、 請學校加強校園霸凌防制相關措施:

(一) 學校應運用各項管道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並加強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

(二) 學校於接獲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依「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通報期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

(三) 如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啟動處理程序,並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四) 提醒學校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此類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為,以營造友善校園。

三、 有關校園霸凌防制計畫,業已 113 年 9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130179438 號函(諒達),請各校於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https:// bully. moe.edu.tw/index)參考運用,合先敘明。

四、 經查仍有部分學校未依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稱防制準則)之規定辦理:

(一) 未依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之防制準則擬定校園霸凌防制計畫或仍用防制準則修正前之計畫。

(二) 未依防制準則第 7 條第 3 項之規定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學生代表),或誤依防制準則第 6 條之規定組成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

五、 仍請學校依據防制準則第 8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知能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校長、教職員工班級經營及校園霸凌防制之知能、意識及處理能力,以有效預防類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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