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李佳玲 電話: 03-8462860#227 傳真: 03-8462775 電子信箱: r0926@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光復鄉大進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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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30174740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申請書、計畫書、條例、合作計畫書 ( 376550000A_1130174740_ATTACH1.odt 、 376550000A_1130174740_ATTACH2.odt 、 376550000A_1130174740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30174740_ATTACH4.odt ) |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 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彙辦: |
(一) |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 2 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
(二) |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
四、 |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5 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五、 |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學務管理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 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上騰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上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