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大進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壹、依據:
依縣府「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制定。
貳、目的:
為充分提供學校設施,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
參、申請辦法:
(一)申請資格:
凡一般民眾、機關、人民團體舉辦文化、教育、體育、社教等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學校場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借出場地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遇空襲或緊急災變時。
四、上級機關急需使用時。
五、有違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七、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八、違反「花蓮縣各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者。
(二)申請辦法
申請本校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使用7 日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並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特殊情形,經學校核准於使用後補正申請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 租金減免條件: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本府辦理具公益性質或無營利行為之活動。
三、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
教育性之競賽、表演、研(講)習活動。
四、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五、其他依法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肆、各項場地使用管理原則:
(一)運動場、籃球場設施(室外綜合球場):
配合政府全民運動方針,方便社區民眾及機關團體租(借)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3.攜帶各種寵物進入運動場所應注意清潔。
4.禁止任意攀折運動場四周之花草樹木。
5.禁止攜入危險物品(如刀、槍、棍棒及易燃、腐蝕性物品)。
二、外租之管理注意事項:
1.租用運動場以不妨礙本校教學及各項活動為限。
3.本校同意租用後,因臨時重要活動,無法出租時,得通知租用單位改期租用或停止租用。
5.租用場地使用如有物品或設備遭損壞時,需照價賠償修繕費用。
※運動場、籃球場場地租費標準
區別 |
時段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一天 |
1 天 |
2,500 |
以天計費(場租含水電) |
保證金 |
1,000 |
保證金於租用完畢時退回租借人 |
(二)普通教室、教師研習室、圖書室:
結合社區推廣終身學習,活化社區組織,特訂定此原則。
一、使用應注意事項:
1.禁止攜帶各種寵物進入普通教室、會議室。
2.禁止破壞及污損教室內外各項設施。
3.禁止攜入危險物品(如刀、槍、棍棒及易燃、腐蝕性物品等)。
二、管理事項:
1.租用普通教室、會議室以不妨礙本校教學及各項活動為限。
3.本校同意租用後,因臨時重要活動,無法外借時,得通知租用單位改期租用或停止租用。
5.借用普通教室、會議室場地使用如有物品或設備遭損壞時,需照價賠償修繕費用。
※普通教室場地租費標準
區別 |
時段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一次 |
1 次 |
400 |
以次計費,跨越時段以合計 1 天為一個單位計費 |
一個月 |
一個月 |
4,000 |
以月計費 |
水電補貼費 |
500 |
同上 |
|
保證金 |
500 |
保證金於租用完畢時退回租借人 |
※圖書室、專科教室場地租費標準
區別 |
時段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一次 |
1 次 |
1,000 |
跨越時段以合計四小時為一個單位計費 |
一個月 |
一個月 |
10,000 |
以月計費 |
水電補貼費 |
1,500 |
同上 |
|
保證金 |
1,000 |
保證金於租用完畢時退回租借人 |
(三)電腦教室、三樓禮堂
為有效管理並發揮文康活動心功能,方便校外機關團體借用以推廣社教活動,增加設區藝術文教氣息,特訂定本辦法。
二、使用前繳清全部費用,由本校出具收據。
三、租用畢,通知總務處派員點交租用物品及檢查場地整潔。
四、租用者須善盡維護之責,場地須恢復原狀,如有損壞遺失情事,應由租用單位負責照價賠償或修復之。
五、階梯教室內禁止抽煙、嚼檳榔、口香糖等行為。
六、租用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進入校內,車輛應停放本校指定地點,不得任意停放,以維校園景觀。
電腦教室使用規定:
一、電腦教室使(租)用規定項目
3.舉辦校際或上級交辦研習活動。
4.其他經本校認可之社教有關活動。
二、電腦教室外租注意事項
6.借用場地使用如有物品或設備遭損壞時,需照價賠償修繕費用。
三樓禮堂使用規定:
一、使用應注意事項:
1.禁止攜帶各種寵物進入活動中心。
2.禁止破壞活動中心內外各項設施。
3.禁止攜入危險物品(如刀、槍、棍棒及易燃、腐蝕性物品等)。
二、管理事項:
1.租用活動中心以不妨礙本校教學及各項活動為限。
3.本校同意租用後,因臨時重要活動,無法外借時,得通知租用單位改期租用或停止租用
5.借用場地使用如有物品或設備遭損壞時,需照價賠償修繕費用。
※電腦教室場地租費標準:
區別 |
時段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上午 |
1 單位 |
1,500 |
跨越時段以合計四小時為一個單位計費 |
下午 |
1 單位 |
1,500 |
|
燈光、音響、水電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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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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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
一、場地費包括場地、音響、燈光、桌椅等費,申請經同意後如自行取消或停用時,已繳費用不予退回。 二、場地使用後,由租用人負責清潔整理,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三、租用人若須要本校配合之工作人員,其工作津貼由租用人支付。 四、社教單位從事文教活動,保證金予以免收。 |
※三樓禮堂場地租費標準:
區別 |
時段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上午 |
1 單位 |
2,000 |
跨越時段以合計四小時為一個單位計費
|
下午 |
1 單位 |
2,000 |
|
燈光、音響、水電 |
2,000 |
||
保證金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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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
一、場地費包括場地、音響、燈光、桌椅等費,申請經同意後如自行取消或停用時,已繳費用不予退回。 二、場地使用後,由租用人負責清潔整理,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三、租用人若須要本校配合之工作人員,其工作津貼由租用人支付。 四、社教單位從事文教活動,保證金予以免收。 |
伍、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