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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永釗 - 總務處 | 2022-10-05 | 點閱數: 132

花蓮縣光復鄉大進國民小學校園數位學習載具借用與保管辦法

111年 9 月 28日全校教職員工週會修訂完成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教育部 110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3309A 號函) 。

(二) 110年 9 月 17 日「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居家線上學習參考指引」(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121891B 號函)。

(三)「花蓮縣校園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辦理。(花蓮縣政府 111 年 9 月 19 日府教課字第 1110188367 函)

二、目的

依據行政院核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落實數位學習以及科技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推動,配合教育政策於課堂應用數位學習資源進行學習,鼓勵使用數位學習載具進行教學輔助,以提升學生各領域學習成效及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三、借用與保管原則

(一) 本規範所稱數位學習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 考量設備資源有限,本校應先行瞭解教師規劃混成式教學/複合式教學所需設備資源,並盤點校內數位學習載具相關設備,優先調度分配校內學習載具設備,建立各班級借用優先序、流程及歸還時之檢查。

(三) 如遇大規模遠距授課,或本校自主因應班級編排及課程需求須進行線上或混成式教學之情事,優先考量經濟弱勢或家中無相關設備之學生提供資源;校內載具設備數量若未能滿足實際需求,擬逕洽所屬地區之鄰近學校商借(需配合借用校訂定之載具管理及借用辦法);中央或本府主管機關(單位)之規範不在此限,並得就現有設備庫存情況評估資源調度。

(四) 本校學習載具管理由借用人小心防護與管理,以防被竊取。

(五) 借用人應善盡設備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摔落、敲擊、蓄意破壞,並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六)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七) 借用人禁止自行拆裝及更改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且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八) 師生使用學習載具之個人資料應自行備份;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或登出個人帳號或檔案…等,資料毀損或遺失,出借單位不負相關責任,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九) 為提高學習載具設備使用率與學生學習需求,本校因應「班班有平板」政策,於每學年度開學時配發班級師生用平板(平板數按師生人數及充電車 1 部),由各班級任老師統一保管使用該班師生教學用平板;並配發其他教學人員平板 1 臺,以供教學使用。學年結束時收回由資訊組統一保管。

四、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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